41名青少年改过自新无人再犯罪

发布时间:2007-4-18 14:53:00 |
来源:文新传媒

32起案件中,约90.6%的案件由检察机关主导刑事和解。对一些如抢劫等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则采用和解后起诉,但建议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其中18.8%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本市检察机关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逐步推广试点刑事和解制度过程中取得了初步成果,41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未成年人无一例再犯罪,这是记者从昨天下午召开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理论研讨会上获悉的。
    据悉,2006年以来,本市各基层检察机关共在32件未成年人案件中运用刑事和解,适用未成年人达41人。在这32件案件中,案件种类不仅仅限于盗窃、故意伤害(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还涉及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刑事案件,同时也涉及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案件、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如寻衅滋事案件。其中抢劫罪所占比例高达37.5%,盗窃与故意伤害(轻伤)罪各占25%。
    这些案件中,约90.6%的案件由检察机关主导刑事和解,少量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解基本上采用经济赔偿且由加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的方式。绝大部分案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这主要是由于审查批捕阶段时间较短。
    另外,有65.6%的案件采用和解后相对不诉的处理方式。对一些如抢劫等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则采用和解后起诉,但建议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18.8%的案件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后,采取退回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案例一  不爱上学窃得电线50卷
    2005年12月19日,小王伙同他人潜至闵行区九星建材市场,窃得一电器经营部的电线50卷,价值人民币6490元,后被人赃俱获。
    经审查,小王案发前是浙江绍兴一所职业学校学生,逃学至上海后花光所带钱款,在同案人的鼓动下共同实施了盗窃犯罪。2006年10月,案件移送至闵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及时会同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闵行区工作站的专业社工、小王的监护人等共同签订了帮教协议。
    今年3月12日,检察官安排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面对面会谈。小王及其父母当面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单位负责人接受了道歉,表示赃物已发还不需要赔偿损失。今年3月,闵行区检察院将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法院对小王从轻判决,单处罚金。后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当庭对小王以盗窃罪单处罚金。
    案例二  殴打同学致人多处受伤
    2005年底,本市中学生小陈、小马以同班同学小梁说她们坏话为由,将其强行带至街边小花园内殴打,致其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此外,她们还将小梁的衬衫划破,在上面写了许多威胁语言,悬挂在教室门口。事发后,小梁家长将此事公诸媒体并报案。
    徐汇区检察院未检科认为,该案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作案情节尚属轻微,且陈、马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检察官决定对该案尝试刑事和解。经过检察官多次沟通,陈、马的家长愿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徐汇区检察院经过3个月的诉前考察,最终对陈、马作出相对不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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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一般由专业人士)的帮助,使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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