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办学校的门槛高了

发布时间:2006-12-20 2:10:00 |
来源:新浪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出台了《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对民办普高(含完全中学)、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三大类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设置的标准和审批办法做了规定。
  《办法》规定,幼儿园、小学、初中、培训机构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每个班3名老师
  申请设立普通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时,在师资条件上,按每个教学班3名标准编制配备各学科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在办学条件上和教学设施上,有不少于30亩的独立校园,完全中学还应不少于50亩,生均校舍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学校发展规划上应按照高中不少于18个班、完中不少于30个班的规模制订。
  首招不少于百人
  对于新批准设立的职业技术学校,《办法》规定,首次招生不应少于100人,开设的专业数不低于2个。在师资配备上,专职教师比例占教学所需教师数的30%以上。
  《办法》还规定,校址在城镇的职业技术学校,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亩,在农村的,不少于40亩。学校还应配有图书馆,生均图书不少于25册或藏书不少于1万册。要有与所开专业对口的校内实习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规模不少于300人
  办学经费上,申办冠名为“学校”、“中心”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80万元,申办冠名“学院”的,最低限额为200万元。在师资队伍上,中层管理干部均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课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申办冠名“学院”的,各门课程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2名以上,每个专业有1名以上副教授职称的教学骨干。
  专业设置应在3个以上,基本办学规模全年不少于300人。
  专家解读两大亮点
  据了解,2003年5月福州市教育局制定出台了《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如今又出台了《办法》。为什么要先后出台规定?《办法》与《暂行规定》相比,有什么不同呢?记者昨日采访了福州市教育局民管办负责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03年制订的《暂行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新形势发展的需求,因此市政府完善了《暂行规定》,出台了《办法》。
  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显示了两大亮点。
  公办校办学回报
  一是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校所取得的回报问题做了规定。《办法》称,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法人独立、校园独立、资金独立、师资独立等,公办学校依法获得的回报,属于国家资产,应进入财政专户。这位负责人说,此前《暂行规定》没有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取得的回报问题作具体规定,《办法》弥补了这一缺陷。但他指出,由于省里未对回报的比例作出规定,福州市也对这一问题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非学历高教审批下放
  由于此前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权限在省一级,原《暂行规定》中没有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作出规定,2005年省政府将该权限下放给福州市。因此,《办法》对民办非学历高教机构的设立设置标准做了规定,这成为《办法》的第二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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